海外华媒人感知中共二十大:面向世界 分享中国******
(中共二十大·声音)海外华媒人感知中共二十大:面向世界 分享中国
中新社北京10月19日电 题:海外华媒人感知中共二十大:面向世界 分享中国
作者 徐文欣 金旭
中共二十大正在召开,海外华文媒体人表示深受鼓舞,同时也希望通过他们的报道向世界传递中国声音。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解析中国发展新动态、新格局
葡萄牙《葡新报》社长马丽梅在现场聆听了报告,她说:“中共二十大报告强调‘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让我印象深刻,海内外中华儿女一定会紧密团结,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马丽梅介绍,《葡新报》首次用住在国语言全方位报道大会。“大会解答了中外网友关心的问题,我们也及时向世界传递中国声音。”
会场上,欧洲新传媒集团总编辑范轩关注中国经济发展、民生福祉、涉侨事务、国际传播等议题。他称,第一手的新闻信息讯息主要靠新媒体平台实现快速传播,会用评论、人物故事等深度解析中国发展的新动态、新格局。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共二十大报告直面客观现实,直击问题要害,以翔实的数字、严谨的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人们看到百年大党永葆本色的‘精神密码’。”《澳华财经在线》总编辑牛建明表示。
“报告亮点颇多,我从中读出了中国潜力、中国信心和中国智慧。”印度尼西亚《国际日报》执行社长张春梅深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逐步深化,中国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一定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影响力
“中共二十大报告既是对过去中国发展的褒奖与肯定,又为下一段探索星辰大海的征程吹响号角。”印度尼西亚《国际日报》新媒体社长章维佳表示,将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中国与印尼友好合作。
华人头条董事长黄其旺参与了首场二十大“党代表通道”采访活动,并向故宫博物院院长王旭东进行提问。他说:“听到王旭东代表讲述如何加强国际间文化交流互鉴,我期待能以文物为纽带,深化中国与拉美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向世界生动讲述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
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尼日利亚《西非华声报》总编辑陈览月对此表示,“华媒人应努力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影响力,用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把中国脱贫攻坚故事讲好、讲生动
埃及《中国周报》副社长朱新娥表示,报告声声有力,振奋人心。中国共产党在建党百年之际,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在消除贫困上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全球减贫作出巨大贡献。
“中国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华媒人有责任把中国脱贫攻坚的故事讲好、讲透、讲生动,让世界更了解真实的中国。”日中通信社社长胡文娟说。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我们华文媒体定将竭尽所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荷兰《联合时报》社长陈光平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